- 索引号: 113701000043281341/2024-00073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3-28 发布日期: 2024-03-2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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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资产评估管理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工作基础。2023年12月,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产权〔2023〕4号)和《省属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鲁国资产权〔2023〕5号),提出了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明确了省属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产权〔2023〕4号)。
三、出台目的
出台《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重要举措
(一)进一步厘清评估管理的权责边界。一是管理权限方面,明确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项目,市属企业负责备案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项目,且不得将备案权限下放各级子企业。二是职责权限方面,明确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制定完善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对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和组织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对市属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职责;市属企业履行资产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按规定权限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和组织重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等职责。
(二)进一步健全评估管理工作机制。一是评估情形方面,明确将企业改建、产权转让或置换等12项经济行为纳入应评必评范围;明确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后,可对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等10项经济行为豁免评估。二是评估委托方面,区分企业法人财产、非国有资产等6类评估对象,确定相应委托主体。三是评估流程方面,明确市属企业事前、事中、事后报告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核准备案、统计分析和监督问责,形成工作闭环。
(三)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选聘管理。要求市属企业完善内部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和执业质量评价制度,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竞争方式选聘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经历等因素,适当兼顾报价水平确定选聘标准,避免恶意低价竞争;签订委托合同,并载明对评估机构违约的处理方式。对外并购重组时,敦促评估机构审慎开展业绩预测,合理选用评估方法;对不同方法评估值差异较大的项目,重新论证业绩预测、折现率等关键要素的科学合理性。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市属企业建立评估事前、事中、年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将评估管理列入内部审计的重要领域,重点关注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相差10%以上、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项目。二是市国资委通过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对评估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形成风险日常发现、预警和处置机制。三是建立定期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制度,对并购、混改和员工持股等评估项目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市属企业对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不断提升资产评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市属企业发生应评未评等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采取下发提示函、约谈市属企业负责人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存在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的,给予扣减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建议取消市属企业和市属企业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违规执业的,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当事人为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调整出库。
五、关键词诠释
(一)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二)产权或资产置换。指一家公司用其拥有的股权或资产与其他公司进行交换,以获得对方公司的股权或资产。
(三)评估基准日。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估价对象在评估确定的时点上的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需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六、执行上级文件
该《通知》参照执行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产权〔202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经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企业负责备案。市属企业不得将资产评估备案权限下放各级子企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在其有效期内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具体联系人:张瑞 联系方式:0531-51702840
现场咨询:济南市国资委(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6楼E、F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