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3281341/2023-0024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3-09-13 发布日期: 2023-09-1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国资法规〔2023〕4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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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各企业:

《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资委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促进依法履职,根据《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市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市属国有企业、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需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市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公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拟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拟采取的措施等实质内容。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精简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归口管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国资委共同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商有关处室审核。需要报送市司法局审核或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并集体研究讨论后,由起草处室撰写送审或备案函,经政策法规处报送市司法局。

第二章 起草

第七条 各处室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涉及多个处室职能的,应当明确牵头起草处室。

第八条 各处室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完成下一年度拟制发、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建议计划,交政策法规处审核汇总,于次年一季度形成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承担起草工作的处室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按时完成文件的立改废。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或撤销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政策法规处变更。

第九条 起草过程中,起草处室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定向委托、招标等方式将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起草处室应当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处室、市属国有企业、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公开征询社

会公众意见等方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处室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进行书面会签。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对其他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市国资委网站或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与市国资委现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保持协调和衔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简化办事流程和材料。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不得超越权限规定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所规范的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专门解释。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完整,可以采用条款形式,也可以采用段落方式。一般包括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一般原则、实体内容、程序规定和施行日期等部分。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简明易懂。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谁起草、谁审核”原则,起草处室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先行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初审,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

(一)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论证、调研情况、对不同意见的采纳协调情况等;

(三)合法性初审情况,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目录及文本;

(四)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

(五)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论证情况的书面记录;

(二)按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提交听证情况的书面记录;

(三)按规定需要部门会签的,提交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四)按规定需要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五)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的,提交征求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书面记录及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记录和相关台账。

(六)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的书面结论。

(七)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提交合规审查的书面结论。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重点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市国资委的职责范围,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及市国资委职责定位;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与市国资委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三)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起草程序是否规范,包括是否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是否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体例编排是否清晰、合理,条文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当采取的必要方式。

开展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除特殊情况外,政策法规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处室报送需要紧急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对文件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在规范性文件提请上会审议时,出具合法性审核报告;

(二)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市国资委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具体内容不符合上位法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三)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尚未听证、应当经专家论证尚未论证的,退回起草处室补正程序;

(四)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尚未审查的,退回起草处室补正程序;

(五)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尚未听取的,退回起草处室补正程序;

第十六条 起草处室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对于未采纳的修改意见,起草处室应当向政策法规处说明理由;对于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起草处室应当重新起草论证,并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由起草处室报请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起草处室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报请委领导签发后,以市国资委文件形式统一编号印发,并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国资委网站等公开向社会发布,方便查阅和使用。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处室负责。

第二十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舆论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章 政策解读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政策解读,对重要政策文件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落实措施进行解释性说明,由起草处室负责,处室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解读内容包括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企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解读形式以文字解读为主,可增加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解读产品,通过案例讲解、数据呈现、一问一答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方便市属企业理解掌握。

第二十三条 政策解读应当在市国资委网站发布。涉及重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解读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跟进报道。为推动政策落地见效,适时召开政策文件专题解读会,开展线上线下集中宣传解读,并做好延续性答疑回应工作。组织市属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政策宣讲团,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帮助企业把政策用足用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开展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起草处室要及时听取企业对文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和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就文件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处室应及时提出清理建议。政策法规处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订情况、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国家政策,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提出清理意见,经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和文号。

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汇编。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对照规范性文件要求,修订完善本企业相关制度办法,并定期进行文件清理,切实做好立改废释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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