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3281341/2021-0036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1-2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国资委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人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国资发〔2021〕1号 有效性: 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驻济国有企业:
《济南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资委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人社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医保局
2021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参加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中央驻济企业、省属在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济南市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业绩考核。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国资部门牵头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各方研究制定移交的具体措施、标准等,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督导、协调所属国有企业和中央、省属及其他驻济国有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二)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管理工作,做好由其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人社、医保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衔接,推进社区治理,提升镇(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落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补助经费保障, 将工作经费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镇 (街道)和社区;涉及资产移交、资金监管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税务及各驻济国有企业予以配合。
第五条 镇(街道) 、社区工作职责:
(一)为本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及基础信息台账,及时掌握人员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实施动态服务管理。
(三)公示镇(街道) 、社区服务联系电话和提供的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者服务等管理服务项目,方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联系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四)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咨询,做好医疗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待遇享受资格认证等工作。根据医保服务下沉要求,为全市参保人员通办异地备案、手工报销、门诊慢性病资格申报、查询打印等医保经办服务,并在医保经办机构指导下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和方式。
(五)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做好对特困、高龄、鳏寡、重病、残疾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工作。
(六)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党建、文体娱乐、政策宣传、社会公益等活动。
(七)镇(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好辖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体检、慢性病防治和大病人员的跟踪随访工作,并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等服务。
(八)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救助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协助老龄委,做好退休人员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协助其家属及时向原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协助相关继承人采取多种方式,申请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
(十)充分利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第六条 国有企业职责
(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组织作用,切实维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及时向镇(街道) 、社区、人社档案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移交退休人员信息。
(三)国有企业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依规无偿划转、调换,由镇(街道)和社区继续使用,确保资源共享,发挥作用。
第三章 人员机构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工作机构和人员纳入建设规划,确保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镇(街道) 、社区服务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补助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档案管理服务、走访慰问活动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公设备购买、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补助标准和支付途径由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各镇(街道) 、社区要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移交管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后,按照下列程序到社区办理接受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手续:
(一)人员移交。企业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后,负责填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以下简称信息表) ,企业与退休人员双方确认信息并签字盖章后,移交镇(街道) 、社区。
(二)档案移交。企业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持社区接收确认的信息表,将职工档案移交到社区。
(三)组织关系移交。按照相关组织关系转接办法,综合考虑党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等因素,确定接收党组织,通过灯塔-党建在线系统转接,及时移交党员档案材料,做好登记备案,加强教育管理。
第六章 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多途径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场所,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开办各种文体兴趣班,丰富退休人员晚年生活。
第十二条 整合辖区资源,拓宽活动场所渠道,充分利用企业划转、调换的活动场所和辖区内文化、体育经营场所及相应设备设施,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文体活动基地,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健身娱乐场所。
第七章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
(二)享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慰问、社会保障服务权利,享有参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组织的文体健身、健康教育活动的权利,享有参与社区自管、互助组织的权利。
(三)享有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和申诉的权利。
(四)其他规定中确定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规定。
(二)按要求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正常发放;按要求进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以确保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如电话更换、住址搬迁、移居外省市(境外)等,本人应及时告知或委托亲属及时告知社区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应积极协助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等相关事项;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任何一名直系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死者生前登记的社区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有家庭纠纷的,到法律部门咨询处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规定中确定的义务。
第八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联系机制,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及时得到相关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街道、社区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实施动态服务管理,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提供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镇(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学习,熟悉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业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业务经办和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走访慰问制度。镇(街道) 、社区要掌握辖区内孤寡、重病、高龄、特困、独居、伤残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定期进行探访和慰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流程
一、镇(街道) 、社区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保管单位。国有企业按照档案保管单位要求, 对退休人员的档案进行规范化分类和处理,并进行装订。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应保存齐全和完好。 企业要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整理及补充、 完善工作,对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中材料不齐全的,企业要予以补齐;企业无法补齐档案材料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注明材料缺少的名称和原因。
二、 国有企业填写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名册表》 (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名册表》 ) ,并持社区盖章确认接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派专人携带《档案移交名册表》 和已装订成册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送至档案保管单位,不得由退休人员本人自带移交。
三、 档案管理人员对企业所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核对、验收,核对验收无误后在《档案移交名册表》签字盖章确认接收,留存《档案移交名册表》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及时将档案保存归档。
四、 移交后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档案保管单位负责管理,并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档案保管单位应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要求,将接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编号与排列,并以此登记目录,建立台账。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查询或外借,应按规定严格报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