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3281341/2026-00508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1-17 发布日期: 2026-01-1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的解读
【部门解读】关于《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的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政策背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盘活存量资源资产、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进行了重要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与经营收益,参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土地房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国资委对《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济国资发〔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研究出台了《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2026年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土地房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三、出台目的

坚持阳光透明、实事求是和市场化、法治化运作的原则,依法规范市属企业实物资产出租行为,进一步优化监管事项,推动企业落实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四、重要举措

实物资产出租是市属企业资产运营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盘活存量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办法(2026年修订)》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和操作性强的管理举措,加强出租的全周期管理,‌促进管理规范化与透明化,‌强化风险防控与合规性,提升资产使用效率与经济效益。‌

一是加强出租管理。就制定出租方案、完善工作流程、公允确定租金底价、合理设置租期、转租行为管控、改扩建管理、择优确定承租人、规范决策审批作出规定。坚持市场化、公开透明原则,鼓励市属企业利用闲置资产提供创新创业空间。对单次出租期限作出规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加强出租管理的数智化监管,探索纳入市国资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实时监测。境外资产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对以租赁等为主业的企业开展相关业务、职工租赁企业住房等不适用本办法作出规定。

二是规范招租方式。设置更加具体、清晰的量化标准,明确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等,原则上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且应进行评估,明确了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对市属国企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资产租赁,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给予了市属企业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市属国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盘活资产提升资产效益。完善合同管理,要求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规定、安全管理等。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加强对市属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以查促改补短板,以查促进抓落实。市属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协同,建立督促检查制度,促进出租管理责任落地见效。对严肃追责问责作出规定。

五、与上级文件的主要对比情况

《办法(2026年修订)》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参照省里《意见》进行的修订,在任务目标、监督管理和工作方向层面保持政策精神一致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进行了细化和拓展:一是鼓励企业利用闲置资产作为试点,提供创新创业空间。二是不得设置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条件。三是设置了严禁转租的情形和转租程序规定。四是规定了公开招租方式应进行评估和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五是推进出租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六是对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土地房产的建筑面积、机器设备的价值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七是充实细化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八是增加境外资产出租管理和不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具体联系人:秦涛  联系方式:0531-51702840

现场咨询:济南市国资委(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6楼E、F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