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3281341/2024-0022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4-05-28 发布日期: 2024-05-2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国资法规〔2024〕3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属企业:
《市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4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贯彻执行。
济南市国资委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加强市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市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以案促管,提升管理质效,切实保障市属企业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案件管理作为法治国企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职责,及时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并对重难点问题亲自研究、部署、协调和督办,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七条 市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务工作分管领导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案件管理,尤其要加大对案情复杂、影响面大、损失风险大案件的协调力度,切实推动以案促管。
第八条 市属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本企业积极开展案件应对,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作用,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及时掌握案件处理进程,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市属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与法务管理部门在应对案件处理、防范案件风险方面的协作,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舆情监测、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专人跟进的案件管理机制,明确集团公司与权属企业、业务部门与法务管理部门的案件管理职责要求和任务分工,细化案件预防、应对、报告、整改、奖惩等各环节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制定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台账,根据风险等级,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市属企业权属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鼓励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案件评价机制,做好案件总结工作,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典型案件存在的问题,倒查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法律纠纷及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加强对本企业及权属企业法律纠纷及案件管理、处理、报告、协调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纳入对权属企业的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 2 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确立主要负责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务工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法务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全力配合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涉案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二)涉案金额达到市属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涉及市属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二)争议焦点、诉讼策略、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三)采取的措施;(四)对企业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其权属企业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每月 15 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及据此制定的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权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案件进展变化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经相关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以报市国资委指导协调。市国资委组织协调时,相关市属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协商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尽责或存在过错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将视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市属企业通报。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落实案件管理主体责任、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济国资法规〔2005〕10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