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3281341/2023-00159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6-21 发布日期: 2023-06-2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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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政策背景

市属国有企业在省会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支撑作用,织密监督网络、掌握了解企业重大事项情况,是新时代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应有之义。同时,市委第四巡察组对市国资委党委巡察反馈问题时,明确提出要求我们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该文件是落实好巡察整改任务,更好的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二、决策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根据相关业务处室梳理的需要企业报送审批(核准)、备案、其他报告的重大事项,形成《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事项汇总表》。根据市国资委“三定方案”、权责清单,参照《山东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鲁国资法规〔201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起草了《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先后2次征求机关各处室意见,尤其是报告事项涉及的处室,进行充分沟通,同时,征求委领导、市属企业的意见建议,对报告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征求委法律顾问意见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市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对市属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出资人、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四、重要举措

紧扣出资人职责定位,严格遵循“两法两条例”,即《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授权必须为的原则,依法规范企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同时,对重大事项的行权方式逐一进行了内涵界定。重大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其他报告事项三个方面的内容。审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其中包含需由市国资委上报市政府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须向市国资委告知备查事项;其他报告事项为除审批(核准)、备案外关系出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审批是指对报送事项进行审核,经研究表示同意的下发批准文书,不同意的不予下发文书;核准是指对符合规定的事项予以批准;备案是指对报送备案材料进行备查;其他报告事项为报告出资人知晓。

五、主要内容

重大事项共38项,其中审批(核准)事项16条、备案事项10条、其他报告事项12条。涉及10个相关处室,分别是政策法规处、产业发展处、财务监管处、考核分配处、产权管理处、企业改革处、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宣传与群团工作处、信访处。明确了党内重大事项报告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市国资委党委有关工作要求执行。市国资委加强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定期开展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检查。企业要遵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国资委

具体联系人:秦家鼎

咨询电话:0531-51702871

现场咨询:济南市国资委(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6楼E、F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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