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3281341/2019-0035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0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济南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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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济南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暂行办法》起草的背景及依据

随着市属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企业在采购管理方面形成了许多符合自身情况的经验做法,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质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个别企业采购业务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程度不够,采购制度不健全、管控能力较弱;招标采购信息系统不完备;招标采购系统公开渠道较窄等,不能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市场化的要求,形成了廉政风险。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加以解决。2019年4月,市委第二巡察组反馈意见中也指出“规章制度建设滞后,违纪违法现象频发。2016年以来,连续出现“小金库”、未经招标采购问题”。为此,根据委领导安排,我处研究起草了《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二、《暂行办法》起草基本过程

   自今年5月开始,首先到10余户市属企业实地调研企业的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商品类别和管理现状,为推动市属企业阳光采购工作做了准备。同时学习借鉴北京、内蒙古、哈尔滨等省市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的经验,于5月16日召集15家企业和济南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人研究讨论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以《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为指导,结合我市市属企业实际形成了初稿,先后三次通过OA 系统征求委领导、相关处室和市属企业的意见,20余户企业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并充分予以吸收,对《暂行办法》进行多处修改完善。7月31日又召集前期提供修改意见的12户企业进行研究讨论,再次听取意见建议,经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暂行办法》(待审稿)。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划分为九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对办法涉及的阳光采购、物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服务以及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等概念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基本原则。明确了阳光采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企业主体原则、市场竞争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阳光公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和商业保密原则等。

   第三章参与主体。明确了阳光采购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服务平台及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四章制度建设。主要明确了市属企业在阳光采购制度建设中,需要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制度体系。市属企业要健全完善阳光采购的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和组织体系,成立阳光采购工作小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开展阳光采购。

   第五章过程管控。主要明确了市属企业在实施阳光采购工作中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市属企业在阳光采购过程中,在采购的计划管理、信息的公开发布、供应商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的规范采购、采购合同和资金结算的管理以及采购质量的跟踪管理等方面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六章服务平台管理。主要明确了服务平台在阳光采购工作中所提供的服务及作用,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委托服务平台实施阳光采购的工作流程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分别明确了市国资委、市属企业以及服务平台阳光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在采购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其他。主要是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特点或具有特殊要求的物资、服务项目不适宜进行阳光采购的作出说明,允许企业通过决策程序确定采购方式。

   第九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以及对采购中国家相关部门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是出台《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物资采购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频次多,品类广,大多在企业内部操作,缺少外部监督,容易产生徇私舞弊。为此,《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采购行为进行了规范,强化制度约束,完备流程管控,落实工作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减少廉政风险,打造阳光国企,这是我市国企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二是促进市属企业实施公开公平和制度化、便利化的采购行为。《暂行办法》在强调规范市属企业采购行为的基础上,提供了依托信息化平台开展采购活动的技术手段。按照《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属企业的阳光采购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阳光采购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企业作为阳光采购行为主体,享有采购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采购信息的自主发布权利以及委托采购的自主选择权利。市属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由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服务平台采购。

三是积聚资源,精准采购,更好满足需求。通过采购平台集约效应,集聚采购信息、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资源,整合企业采购需求,形成采购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进一步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做好质量检验工作;要求服务平台对违背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人权益行为的供应商建立黑名单制度。这些都为采购质量提供了保障,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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