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发【2016】19号),结合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际情况,市国资委制定了《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济国资发【2018】10号),经济南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于2018年9月27日下发执行。
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是实现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全覆盖。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应对所出资企业管理者实行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市属监管的25户国有独资(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全部纳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二是分类实施业绩考核。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及自身业务特点,将市属企业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三类企业,设置了不同的考核重点,进行分类考核。
三是基本指标重点考核经济效益,科学设置分类指标。
四是明确薪酬管理发放规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规定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除国家和省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薪酬外领取其他收入。
五是强化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明确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实行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由企业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应当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所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待遇等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后,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办法,对不同功能定位实行企业分类考核,科学合理的设置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管理效能指标等指标权重,有利于提高考核的针对性,规范薪酬管理,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发挥好在“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